期刊介绍
期刊导读
- 04/24我为群众办实事│内蒙古阿拉善盟:从“关键小
- 04/24内蒙古商人1234万买商铺被骗 开发商将查封财产违
- 04/24【身边的榜样】4月“内蒙古好人榜”公示啦,
- 04/24内蒙古名牌中学,入选“全国百强中学”,录取
- 04/23内蒙区直事业单位第二批招62人第一阶段报972人,
内蒙古商人1234万买商铺被骗 开发商将查封财产违(2)
此外,在执行期间的2015年8月7日,案外人吴某某向乌海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已经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实际占有使用,认为对裁决书确定给付的房屋继续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2015年8月17日,乌海中院作出(2015)乌中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案外人吴某某的异议成立,裁定中止仲裁裁决的执行。
然而矛盾的是,针对此前景瑞隆公司请求撤销(2015)乌仲裁字第45号裁决书一事,2015年11月3日,乌海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认定: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有购房款收据,同时提交了保证书,故《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仲裁裁决程序未违法,驳回景瑞隆公司诉讼请求。
▲2015年12月4日,乌海中院以移送函方式将该犯罪线索移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分局进行侦办。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执行异议及解除查封 均未通知申请人
不仅作出的裁决自相矛盾,杜军还表示,吴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并未告知申请执行人杜彬,乌海中院作出第7号执行裁定书也未送达给杜彬,剥夺了杜彬的知情权、答辩权和诉讼权。
2016年9月22日,乌海中院作出(2015)乌中执字第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23日,乌海中院解除了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2021年3月11日,乌海中院为了完善法律程序,将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乌执异议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补充送达给杜彬代理律师,签署送达回证、制作送达笔录。也就在当天,律师向乌海中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案材料,法院审查后予以立案。立案后,律师因担心争议标的物再次被处置,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等值的财产担保。目前法院尚未作出裁定。
因涉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犯罪移送公安 5年未予立案
因在执行程序中发现项金平有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犯罪涉嫌,2015年12月4日,乌海中院以移送函方式将该犯罪线索移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分局进行侦办,并随案移送了乌海中院执行局调查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但是此后4年,案件侦办一直没有进展。
2019年5月,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进行移送,此后一年多案件依然没有结论。
2020年12月14日,杜彬的代理律师向海勃湾区检察院递交《侦查监督申请》,同时也向乌海市公安局提起立案监督申请、向乌海中院递交请求法院向检察院提起侦查监督的申请等。12月23日,乌海中院向海勃湾区公安分局发出《督促案件办理情况的函》催促侦办该案。
2020年12月30日,海勃湾区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送达给乌海中院,并告知代理律师不予立案的结果。
今年1月4日,代理律师以受害人名义向海勃湾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并向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请求检察机关对项金平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进行法律监督,责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月4日收到海勃湾区公安分局复议决定,维持不予立案决定,后向乌海市公安局提请复核。
2月25日,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杜彬哥哥杜军送达了书面答复,同时口头解释不予立案理由为:涉案房屋系规划的物业用房,项金平不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2020年12月30日,海勃湾区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住建局给法院发函称“不能进行查封”
上游新闻记者还了解到,杜彬与项金平及其控制的内蒙古金玲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海市东信泰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被执行人),存在多笔借贷,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时还款,向海勃湾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海勃湾区法院审理,分别作出(2013)乌勃民一初字第01855号《民事调解书》和(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对债务清偿达成给付意向。
两份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后杜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查封项金平公司名下澳林花园小区住宅14套房产、15辆汽车、新建的汽车4S店地上建筑物;同时轮候查封项金平名下三栋平房、一栋别墅洋房等。然而截至记者发稿时,仅仅执行回款(三辆汽车)60万元左右。
期间杜彬代理律师多次申请评估、拍卖已查封的标的物,但海勃湾区法院至今未启动相关法律程序,执行案件处于搁置状态。
文章来源:《内蒙古教育》 网址: http://www.nmgjyzzs.cn/zonghexinwen/2021/0424/9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