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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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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第十二条需要下半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第十
第十二条需要下半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工作,由本机关、单位党组织或者工会负责;学校的回收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回收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负责。
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应当送交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国旗升挂、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下列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应当升挂国旗而未升挂;
(二)国旗的升挂位置不当;
(三)不按规定升降国旗、举行升旗仪式;
(四)悬挂、插挂或者摆放国旗不符合规定;
(五)违反规定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六)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七)违反规定回收、处理国旗;
(八)其他违反国旗升挂、使用等活动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纠正建议,或者向有关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
编辑:刘曼容
审核:廖斌
文章来源:《内蒙古教育》 网址: http://www.nmgjyzzs.cn/zonghexinwen/2020/0728/438.html